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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島格夫認證有限公司

青島格夫認證

Qingdao GFS Certification

聯系電話:0532-67739388 / 19853205848
400-8081-924 / 150064217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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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RC認證_fssc22000認證

BRC認證 fssc22000認證

3.GFS-SOP-12-05 管理體系認證方案

時間:2024-06-03 14:14:38來源:
標簽:



 

目 錄


1 適用范圍

本認證方案依據ISO 17021-12015CNAS-CC01)《管理體系認證機構要求》、ISO 22003-12022 CNAS-CC180 2023)食品安全管理體系認證機構要求等相關認證制度要求,適用于青島格夫認證有限公司實施管理體系認證,滿足第三方作為提供認證服務的規范。

2 認證流程

             

具體的流程如下:

   

3客戶/獲證客戶和認證機構的權利與義務

組織

權利

義務

客戶/獲證客戶

1、獲取認證公開文件和信息;

2、申請認證、接受審核和認證決定過程不被受歧視;

3、可對審核計劃安排和可能影響認證公正性的審核組成員提出調整和變更的要求;

4、確認不符合事實,可對審核報告提出意見;

5、正確使用認證證書和認證標志;

6、可提出申訴和投訴權利;

7、可申請擴大/縮小認證范圍,注銷認證。

1、始終遵守認證規定,滿足認證要求和變更后要求的承諾;

2、為審核提供真實信息,為配合審核作出安排;

3、對誤用認證證書和認證標志承擔責任并采取糾正措施;

4、按時接受監督審核;

5、及時向認證機構通報信息;

6、不損害認證機構的聲譽;

7、配合認證機構調查和處理對組織的投訴;

8、接待中國認證機構國家認可委員會安排的認可見證評審和確認審核;

9、對產品和認證要求的符合性負責;

10、按時交納認證費用。

認證機構

1、在中國合格評定國家認可委員會認可的業務范圍或格夫集團公司限定的范圍內提出認證要求;

2、對獲證組織不再滿足認證要求時,采取暫停和撤銷認證資格;

3、擁有認證證書和認證標志的所有權和對獲證組織使用的監督權;

4、按照規定收取認證費用。

1、向組織提供認證最新信息;

2、對認證決定承擔相應責任;

3、實施審核和監督管理;

4、為組織提供的信息保密(法律規定的例外)

5、公布關于組織授予、暫停或撤銷認證的信息;

6、提供網絡渠道供相關方查詢認證有效性的信息;

7、調查獲證組織對認證服務的滿意度,為認證客戶提供承諾的服務;

8、及時處理對認證機構的投訴和申訴。

4 認證申請

4.1認證申請的基本條件

認證領域

基本要求

特殊要求

質量管理體系GB/T 19001

a) 認證客戶具有明確的法律地位,客戶具有企業營業執照、事業單位法人證書、社會團體登記證書、非企業法人登記證書、黨政機關設立文件等,可獨立申請認證。其他類型的客戶,應由具備資格的單位代為申請;

b) 國家、地方或行業有要求時,認證客戶具有規定的行政許可文件(適用時);

c) 認證客戶按相關的管理體系標準建立了文件化的管理體系,且至少持續穩定運行了 3 個月,至少已實施一次完整的內審和管理評審;

d) 認證客戶承諾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及其他要求,承諾始終遵守認證的有關規定,承擔與認證有關的法律責任,并有義務協助認證監管部門的監督檢查,對有關事項的詢問和調查如實提供相關材料和信息;

e) 認證客戶在一年內,未發生質量、食品安全衛生事故或被執法監管部門責令停業整頓或在全國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中被列入“嚴重違法企業名單”或違反國家相關法規,虛報、瞞報獲證所需信息的情況;

f) 申請組織承諾獲得認證后正確使用認證證書、認證標志和有關信息,按合同支付認證費用,按規定接受監督。

申請工程建設施工企業質量管理體系認證的客戶還應具有供資質證明、安全許可證等

食品安全管理體系

FSSC/ISO 22000

當產品生產執行企業標準時,應提供加蓋當地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備案印章的產品標準文本復印件及產品執行標準清單。

食品HACCP

4.2客戶應提交的資料

4.2.1 各領域相同的資料提交要求

1. 法律地位證明文件的復印件,多場所組織應附每個場所的法律地位證明文件(包括將不同場所連接起來的法律和合同安排)的復印件(如營業執照)

2. 相關資質文件的復印件(適用時,如SC生產許可證,出口食品生產企業備案證明等);

3. 認證場所清單;(適用于多場所的情況,如分公司、廠、辦、處、所、站、項目部等)

4. 組織機構圖與職責說明,生產/服務流程圖;

5. 管理體系過程信息(如:過程清單、過程圖、IT工作流、烏龜圖)

6. 生產、加工、產品或服務過程中遵守(適用)的相關法律、法規、標準和規范清單;

7. 有效版本的管理體系文件(至少包括方針、目標、體系范圍等)

8. 原認證機構發放的證書、前一認證周期內的歷次審核報告、不符合項報告復印件;(適用于認證轉換)

4.2.2申請FSSC/ISO 22000HACCP認證另需提供

1. 食品安全管理手冊/HACCP手冊

2. 前提方案(PRP)或良好生產規范(GMP

3. 危害控制計劃,包括a.詳細的產品描述(包括原輔料及終產品);b.詳細的工藝描述;危害分析工作單;c.OPRPHACCP計劃(若無變化,申請再認證無需提供)

4. 廠區位置圖、平面圖;加工車間平面圖、人流圖、物流圖(若無變化,申請再認證無需提供)

5. 食品認證申請組織自我聲明;

6. 已備案產品標準文本復印件(當產品執行企業標準時適用);

7. 生產、加工設備清單和檢驗設備清單;

8. 食品添加劑使用情況說明,包括使用的添加劑名稱、用量、適用產品及限量標準等(適用于HACCP認證)

9. 產品符合衛生安全要求的檢測報告;適用時,提供由具備資質的檢驗機構出具的接觸食品的水、冰、汽符合衛生安全要求的檢測報告。

5 審核實施

5.1 審核準則

認證雙方確認的審核依據標準如下:

認證領域

體系標準

其他要求

質量管理體系

n   GB/T 19001《質量管理體系 要求》

n   工程建設施工企業還應包括GB/T 19001-2016《質量管理體系 要求》和 GB/T 50430-2007《工程建設施工企業質量管理規范》

n   醫療器械企業還應包括GB/T 19001-2016《質量管理體系 要求》和ISO 13485:2016《醫療器械質量管理體系用于法規的要求》

-客戶所適用的法律法規要求及其他要求,如行業規范、合同要求等

-客戶按照相應管理體系標準建立的體系文件

食品安全管理體系

FSSC/ISO 22000 《食品安全管理體系-食品鏈中各類組織的要求》

FSSC 22000

FSSC-22000-Scheme-Version-6

食品HACCP體系

危害分析與關鍵控制點(HACCP)體系認證要求(V1.0)

5.2 審核過程

5.2.1 初次認證審核

初次認證審核分兩個階段實施:第一階段和第二階段。

第一階段審核的目的是了解受審核方的基本信息、審核管理體系文件,識別任何引起關注的、在第二階段審核中可能被判定為不符合的問題,為第二階段審核提供關注點。

第二階段審核的目的是評價受審核方管理體系實施的符合性和有效性。審核組對在第一階段和第二階段審核中收集的所有信息和證據進行分析,以形成審核結論。

工程建設施工企業和醫療器械企業質量管理體系認證初次認證的兩個階段都是現場審核。

5.2.1.1 第一階段審核

審核組結合受審核方的管理體系運行目標和體系覆蓋活動的專業特點,根據受審核方提供的管理體系文件、體系運作過程、運作場所和現場的具體情況、內部審核與管理評審策劃和實施情況,確認受審核方對標準的理解和實施的程度、對目標的實現具有重要影響的關鍵點、相關的法律法規要求的遵守情況以及管理體系范圍,以確定第二階段審核安排。如果發生任何將影響管理體系的重要變更,第三方認證機構可能將重復整個或部分第一階段審核。第一階段審核的結果可能導致推遲或取消第二階段。

5.2.1.2 第二階段審核

審核組現場評價受審核方管理體系的實施情況,包括符合性和有效性。第二階段審核至少包括以下方面:

a) 與適用的管理體系標準和其他規范性文件的所有要求的符合情況;

b) 依據關鍵績效目標和指標,對績效進行的監視、測量、報告和評審;

c) 管理體系和績效中與遵守法律有關的方面;

d) 受審核方過程的運作控制;

e) 內部審核和管理評審實施情況;

f) 管理職責的落實,包括針對方針的管理職責;

g) 為實現總目標而建立的職能層次目標的策劃和實現情況;

h) 規范性要求、方針、績效目標和指標、適用的法律要求、職責、人員能力、運作、程序、績效數據和內部審核發現及結論之間的聯系。

5.2.2 監督活動

5.2.2.1 監督活動的方式

第三方認證機構采用現場監督審核和日常監督(如關注國家有關部門發布的質量信息公報、關注獲證客戶相關方的信息、獲證客戶有關信息的日常跟蹤、審查獲證客戶及其運作的說明、要求獲證客戶提供文件和記錄等)相結合的方式。

認證機構對食品HACCP獲證客戶實施的監督審核每三年至少一次為不通知現場審核。

5.2.2.2 獲證后監督審核的內容

a) 任何變更(如資源、過程、組織結構、已識別的關鍵控制點等);

b) 持續的運作控制質量和食品安全目標的實現情況;

c) 內部審核和管理評審;

d) 投訴的處理;

e) 管理體系實施的有效性;

f) 認證范圍相關的產品/服務/活動現場情況;

g) 為持續改進而策劃的活動的進展;

h) 針對上次審核中確定的不符合所采取的措施和效果;

i) 證書和標志的使用和(或)任何其他對認證資格的引用。

獲證客戶應保存全部投訴記錄,需要時提供認證機構。

GFS根據以上信息對獲證客戶管理體系進行再評價,確認其是否持續滿足認證要求。

監督審核時,如認證客戶沒有按時關閉不符合,將可能導致認證證書的暫停或撤銷。

5.2.2.3 監督審核的頻次

 在證書有效期內,獲證客戶須接受監督審核,監督審核應至少每個日歷年(應進行再認證的年份除外)進行一次。初次認證/再認證后的第一次監督審核應在

認證決定日期起 12 個月內進行;此后,監督審核應至少每個日歷年(應進行再認證的年份除外)進行一次,且兩次監督審核的時間間隔不得超過 15 個月。

獲證客戶因未在規定的時間內實施監督審核而暫停認證證書的,監督審核恢復后,下次審核時間應按原計劃時間計算。

若發生下述情況則需增加監督頻次,或安排提前較短時間通知的審核:

a) 獲證客戶對管理體系進行了重大更改;

b) 有足夠信息表明獲證客戶發生了組織機構、生產條件、產品變更等影響到其認證基礎的更改;

c) 獲證客戶出現產品質量事故或用戶提出對相關管理體系運行效果的投訴未得到處理時;

d) 獲證客戶的產品和服務被國家行政主管部門在監督抽查中被查出不合格時;

e) 其他需要考慮的情況。

5.2.2.4食品HACCP獲證客戶的不通知審核

1) GFS在初次認證審核后,每三年策劃實施一次不通知審核。不通知審核可結合監督審核或再認證審核進行,并在審核報告中注明審核類型為不通知審核。

2GFS提前與獲證組織確定無法實施不通知審核的時間段,以避免審核時獲證組織因季節性生產、維修等原因沒有生產現場的情形。

3)當采用不通知理場市核方式時,可以在審核前48小時向獲證客戶供審核計劃,獲證客戶無正當理由不得拒絕審核。

第一次不接受審核將收到書面告誠,第二次不接受審核將導致證書的暫停。

5.2.3 再認證

獲證客戶在證書有效期滿前至少三個月,須提出再認證申請。再認證審核的目的是驗證作為一個整體的組織管理體系全面的持續符合性和有效性,以及認證范圍的持續相關性和適宜性。再認證審核的程序和要求參照5.2.1 條實施。

在對獲證客戶的日常監督中,發現獲證客戶的出現嚴重影響管理體系運作的重大變更時,或對獲證客戶的投訴分析和其他信息表明獲證客戶不再滿足認證要求時,將安排特殊審核或與獲證客戶商定提前安排再認證審核。

再認證時通常可不進行一階段審核,但當獲證客戶的管理體系和獲證客戶的內外部運作環境有重大變化時,再認證審核活動可能需要有第一階段審核。

再認證審核時,認證客戶應在當前認證證書到期前接受第三方認證機構審核,并對于審核組開具的不符合在規定的時間內按要求關閉。否則,因認證客戶的原因導致第三方認證機構不能在原認證證書到期后 6 個月內作出認證決定的,再認證審核失效。

5.2.4 特殊審核

5.2.4.1 擴大認證范圍審核

針對已獲證的客戶,GFS對擴大認證范圍的申請進行評審,確定能否予以擴大的決定所需的審核活動,這一工作可與監督審核同時進行。

5.2.4.2 提前較短時間通知的審核

為調查投訴、對變更做出回應或對被暫停的獲證客戶進行追蹤,需要在提前較短時間通知獲證客戶后對其進行的審核。

獲證客戶的產品和服務被國家行政主管部門在監督抽查中被查出不合格時,GFS將對獲證客戶實施特殊審核。如獲證客戶不接受特殊審核,認證證書將被暫停。

5.3 現場審核活動實施

審核組在現場審核前與受審核方溝通,確認審核安排,說明首末次會議議程。審核組按照審核計劃中日程安排實施審核,通過查閱受審核方的文件和記錄、與過程和活動的崗位人員面談、座談、觀察產品、服務形成過程和活動等適當方法,抽樣收集并驗證有關的信息,形成審核發現,確認不符合情況。

在審核過程中,審核組及時與受審核方溝通,通報審核進程,確認審核證據,解決分歧。當審核發現表明不能達到審核目的時,應說明理由,商定后續措施。如果需要改變審核目的和范圍或終止審核時,應經審核派出機構評審和批準后實施。

審核組長在現場審核結束前,與受審核方溝通現場審核的信息,請受審核方對發現的問題和不符合報告進行確認,并商定對不符合的后續措施的安排,確認審核結論。審核組編制審核報告并提交受審核方。

審核報告屬GFS所有,如果在審核后續活動中(含GFS進行認證決定期間)有所更改,GFS將重新向受審核方提供審核報告。請受審核方妥善保管審核報告、不符合報告及其糾正材料等相應材料。

6 認證的批準、拒絕、保持、擴大、縮小、暫停、恢復和撤銷的條件和程序

6.1 批準認證范圍的條件和程序

6.1.1 批準認證注冊的條件

a) 認證客戶的申請材料真實、準確、有效;

b) 認證客戶建立和實施的相關管理體系符合認證標準/規范性文件要求,審核組提出推薦認證的結論意見;

c) 認證客戶申請認證范圍在法律地位文件和資質規定的范圍內;

d) 國家或地方或行業有要求時,認證客戶申請認證范圍內的組織單元、產品、服務及其過程和活動已滿足適用的法律法規的要求;

e) 審核證據表明管理評審和內部審核的安排已實施、有效且得到保持,并已進行了一次覆蓋管理體系所有要求的完整內部審核;

f) 審核中發現的不合格在規定期限內已經采取糾正/糾正措施,經GFS驗證有效。

g) 至少近一年來,認證客戶申請認證范圍內未發生重大質量事故或國家檢查不合格;

h) 認證客戶已與格夫簽署認證合同,承諾始終遵守認證的有關規定,并按照認證合同規定繳納認證費用。

6.1.2 批準認證資格的程序

a) GFS向認證客戶提供認證有關信息的公開文件,使其知悉并理解;

b) 認證客戶向GFS正式提交認證申請書和相關附件;

c) GFS根據客戶申請信息進行申請評審,并已確認受理認證申請;

d) 滿足 6.1.1 批準認證資格的條件,經GFS審定,認為認證客戶在認證范圍內已滿足批準認證資格的條件,同意批準認證;

e) GFS向認證客戶頒發認證證書,要求獲證方按規定使用認證標志。

6.2 拒絕認證注冊的條件和程序

6.2.1 拒絕認證資格的條件

a) 認證客戶信息未通過GFS的申請評審,評審為不予受理認證申請;

b) GFS審核組現場審核結論為“不推薦認證注冊”;

c) 認證客戶的管理體系有重大缺陷,不符合認證標準的要求,或認證客戶存在重大質量及與認證范圍內相關嚴重違法違規行為,經GFS的審定結論為不予認證注冊;

d) 初次認證第二階段后,認證客戶未在規定的時間內按要求關閉不符合,或未按規定接受GFS再次實施的二階段審核;

e) 再認證審核后,認證客戶未在規定的時間內按要求糾正不符合(包括GFS審定提出的不符合);

f) 除以上情況外,GFS的審定結論為不予認證注冊。

6.2.2 拒絕認證注冊的程序

a) 符合 6.2.1條件之一,經GFS評審為不予受理認證或認證客戶的管理體系不滿足批準認證資格條件;

b)GFS向認證客戶發出《不予認證注冊通知》。

6.3 保持認證資格的條件和程序

6.3.1 保持認證資格的條件

a) 獲證客戶的法律地位、行政許可文件持續符合國家的最新要求,并且認證范圍在法律地位文件和行政許可文件規定的范圍內;

b) 獲證客戶持續遵守認證有關的規定,包括變更的規定;

c) 獲證客戶在認證范圍內的組織單元、產品、服務及其過程和活動持續滿足適用的最新法律法規的要求,如發生不滿足時及時采取有效的措施;

d) 獲證客戶于獲證期內,認證范圍內涉及的產品/服務/活動未發生重大事故和國家檢查不合格;

e) 獲證客戶在獲證期間未發生誤用認證證書和認證標志,如有發生能及時有效地采取糾正和糾正措施,并將誤用產生的影響降至最少程度;

f) 獲證客戶對顧客或相關方的重大投訴和關切能及時有效地處理;

g) 獲證客戶能按照GFS要求及時通報管理體系和重要過程變更等信息;

h) 按時接受監督審核,經現場審核獲證客戶的管理體系持續符合認證標準/規范性文件要求,審核組結論為“保持認證”;

i) 獲證客戶履行與認證機構簽署認證合同中規定的責任和義務,并按照認證合同規定繳納認證費用。

6.3.2 保持認證資格的程序

a) 滿足 6.3.1 保持認證資格的條件,監督審核后,經GFS派出的審核組長確認和GFS審查后認為獲證客戶在認證范圍內能持續滿足保持認證資格的條件,同意保持認證資格,由GFS簽發確認證書并向獲證客戶發放;

b) 在認證證書有效期內如有認證要求變更,獲證客戶接受變更的認證要求,并經GFS驗證在認證范圍內管理體系滿足變更的要求,可保持認證資格。

6.4 擴大認證范圍的條件和程序

6.4.1 擴大認證范圍的分類

a) 獲證客戶名稱增加、固定分場所增加、區域或生產單元擴大;

b) 產品或服務類別增加;

c) 產品形成主要過程增加,如產品設計、產品安裝。

6.4.2 擴大認證范圍的條件

a) 獲證客戶保持認證資格有效。

b) 獲證客戶申請擴大的認證范圍在法律地位文件范圍內。國家、地方或行業有要求時,獲證客戶擬擴大的認證范圍具有有效的行政許可文件;

c) 國家或地方或行業有要求時,獲證客戶在申請擴大認證范圍內的組織單元、產品、服務及其過程和活動,已滿足適用的法律法規的要求;

d) 獲證客戶的管理體系覆蓋申請擴大的認證范圍,并符合認證標準/規范性文件要求;

e) 獲證客戶按照認證規定繳納補充認證費用。

6.4.3 擴大認證范圍的程序

a)GFS向獲證客戶提供與擴大認證范圍有關信息的公開文件,獲證客戶知悉并理解;

b) 獲證客戶向 GFS 正式提交擴大認證范圍的申請和相關附件;

c) 需要時,獲證客戶與 GFS 補充簽署或修訂認證合同,并按照規定補充繳納認證費用;

d) 滿足 6.4.1 擴大認證范圍的條件,經GFS審核、審定,認為獲證客戶在申請擴大認證范圍內已滿足批準認證資格的條件,同意批準擴大認證范圍,認證證書的注冊號和有效期保持不變;

e) GFS向獲證客戶送交新認證證書,同時收回原證書。

6.5 縮小認證范圍的條件和程序

6.5.1 縮小認證范圍的分類

a) 獲證客戶固定分場所、區域或生產單元縮小;

b) 產品類別減少;

c) 產品形成主要過程減少,如產品設計、產品安裝;

d) 多個組織認證減少組織數量。

6.5.2 縮小認證范圍的條件

a) 獲證客戶認證范圍內部分產品/服務、區域等不再符合認證標準/規范性文件和其他要求;

b) 獲證客戶不愿再繼續保持認證范圍內的部分產品、服務、區域等認證資格;

c) 獲證客戶縮小認證范圍應不包括為縮小認證風險的情況。

6.5.3 縮小認證范圍的程序

a) 獲證客戶向 GFS 正式提交縮小認證范圍的申請,或 GFS 提出縮小獲證客戶認證范圍的建議,并提供理由和證據。GFS的審定意見和日常監督結果也可作為認證范圍縮小的信息來源和理由,經認證雙方溝通后達成一致意見;

b) 需要時,獲證客戶應與GFS修訂認證合同;

c) GFS審定,認為獲證客戶在申請縮小認證范圍不會對仍保持的認證范圍產生影響,同意批準縮小認證范圍,收回原認證證書,換發認證證書或附件,認證證書的注冊號和有效期保持不變。

6.6 變更認證信息的條件和程序

6.6.1 變更認證信息的條件和分類

6.6.1.1 變更認證信息的條件

在認證證書有效內,獲證客戶因信息發生變更,導致與認證證書信息不一致時,應予以更新。

6.6.1.2 變更認證信息的分類:

a) 獲證客戶名稱、住所變更;

b) 認證地址變更;

c) 地名、郵編變更;

d) 企業人數變更,證書編號變更;

e) 證書范圍中的產品、服務、活動的變更。

6.6.2 變更認證信息的程序

6.6.2.1 認證信息的變更需提交的資料

6.6.2.1.1 獲證客戶名稱、住所變更應提交的資料

a) 獲證客戶的書面變更申請;

b) 獲證客戶是企業的,提供工商行政主管部門的變更核準證明及新營業執照復印件;其他性質的獲證客戶提供允許其設立的政府行政主管部門的相關文件;

c) 對于因改制、企業重組引起的名稱變更,獲證客戶不能獲得名稱變更核準證明時,應提交組織以原名稱和現名稱名義的更名申請、政府有關部門的批文和原名稱注銷證明;并需因管理體系發生重大變更接受GFS的一次監督審核和審定;

d) 有行政許可、資質等要求的獲證客戶,還應提供按新名稱變更后的有關文件。

6.6.2.1.2 認證地址變更需要提交的資料

a) 獲證客戶的書面變更申請;

b) 有行政許可、資質等要求的獲證客戶,還應提供按新地址變更后的法規要求的有關文件(必要時,包括環評、環保驗收,安評、安全驗收等證據材料)。

6.6.2.1.3 地名、郵編變更需要提交的資料

a) 獲證客戶的書面變更申請;

b) 當地政府的相關證明;

c) 對有行政許可、資質等要求的獲證客戶,還應提供按新地址變更后的有關文件。

6.6.2.1.4 企業增加人數,證書編號變更需要提交的資料

獲證客戶提出企業增加人數時,需提交變更企業人數和證書編號的書面申請。

6.6.2.1.5 證書范圍中的產品、服務、活動的變更需要提交的資料

a) 獲證客戶的書面變更申請;

b)對有行政許可、資質等要求的認證范圍,還應提供相應文件復印件。

6.6.2.2 認證信息變更的辦理流程

a)獲證客戶根據6.6.1要求向GFS 正式提交滿足 6.6.2.1 要求的申請和相關文件資料;

b) 需要時,獲證客戶應接受 GFS 的審核;

c) GFS審定,認為獲證客戶滿足認證信息變更的條件,同意批準認證信息變更;

d) 需要時,收回原認證證書,換發認證證書或附件,認證證書的有效期保持不變。

6.7 暫停認證資格的條件和程序

6.7.1 暫停認證資格的條件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獲證客戶,GFS將暫停其認證證書:

1)獲證客戶管理及服務體系持續或嚴重不滿足認證要求,包括對體系運行的有效性要求。

a)獲證客戶的管理體系發生重大變更,不能持續符合認證標準/規范性文件要求;

b)獲證客戶監督審核期間發生嚴重影響體系運行的情況;

c)獲證客戶在認證范圍內的組織單元、產品、服務及其過程和活動不能滿足適用的最新法律法規和標準的要求,并未采取措施或措施無效;

d)獲證客戶未按照認證要求的變更做出相應調整,或調整不滿足變更要求。

2)獲證客戶不承擔、履行認證合同約定的責任和義務。

a)獲證客戶未能在規定的期限內接受監督或再認證審核;

b)獲證客戶未履行與認證機構簽署認證合同中規定的責任和義務,并對保持認證資格產生重大影響;

c)獲證客戶未按照認證合同規定繳納認證費用;

d)獲證客戶在獲證期間發生誤用認證證書和認證標志,并未能及時有效地采取糾正和糾正措施,以將產生的影響降至最少程度。

3)獲證客戶在證書有效期間受到相關執法監管部門處罰。

a) 獲證客戶未按要求對信息進行通報。

4)獲證客戶被地方認證監管部門發現體系運行存在問題。

a)獲證客戶于獲證期間在認證范圍內發生國家抽檢不合格,并未查明原因和采取補救措施。

5)獲證客戶持有的行政許可證明、資質證書、強制性認證證書等過期失效,重新提交的申請已被受理但尚未換證。

a)獲證客戶的法律地位、資質不再符合國家的最新要求;

b)獲證客戶的認證范圍已不在現行有效的法律地位文件和資質規定的范圍內,但仍有可能在短期內符合規定要求。

6)獲證客戶主動請求暫停。

7)獲證客戶發生了與質量、食品安全衛生等有關的重大事故,反映出獲證客戶的體系建立及運行存在重大缺陷。

a)獲證客戶于獲證期間在認證范圍內發生重大事故被媒體曝光、或未查明原因和采取補救措施;

b)獲證客戶批量產品出現嚴重波動,未采取措施或措施無效的(QMS 適用)。

8)總裝廠將企業確定為供貨特殊狀態或者企業被其客戶投訴。

9)其他原因需要暫停證書。

6.7.2 暫停認證資格的程序

a) GFS提出對獲證客戶暫停全部或部分認證范圍內認證資格的建議,并提供理由和證據,或由獲證客戶向GFS提出暫停認證資格的申請;

b) 必要時,GFS與獲證客戶溝通,核實證據;

c) GFS審定,認為獲證客戶在認證范圍內全部或部分不再持續滿足認證要求,但仍然有可能在短期內采取糾正措施的,同意批準暫停全部或部分認證范圍的認證資格,并確定暫停期限,向獲證客戶頒發《認證處置決定通知書》并公告;

d) 獲證客戶按照《理體系認證證書和認證標志管理程序》停止使用認證證書和認證標志, 在暫停期間,客戶的管理體系認證暫時無效。

6.8 恢復認證資格的條件和程序

6.8.1 恢復認證資格的條件

獲證客戶已針對暫停認證資格的原因采取了有效的糾正措施,產生原因已經消除,認證資格的恢復符合相關的認證要求,同時已證實在暫停期內沒有使用、引用認證資格(如廣告宣傳)和使用認證標志。

6.8.2 恢復認證資格的程序

a) 在確定的認證資格暫停限期結束前,根據暫停原因,獲證客戶在規定期限內向GFS提出恢復認證資格的《恢復使用認證證書和認證標志的申請書》;

b) 需要時,獲證客戶應提交相關糾正措施和有效性驗證材料;

c) GFS審定,確認獲證客戶在暫停認證資格的認證范圍內已恢復符合相關的認證要求,作出同意恢復認證資格的結論,頒發《恢復使用認證證書和標志的通知》并公告。

6.9 撤銷認證資格的條件和程序

6.9.1 撤銷認證資格的條件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獲證客戶,GFS將撤銷其認證證書:

1)獲證客戶審核未通過。

2)獲證客戶被注銷或撤銷法律地位證明文件。

3)獲證客戶拒絕配合認證監管部門實施的監督檢查,或者對有關事項的詢問和調查提供了虛假材料或信息。

4)被國家行政主管部門列入信用嚴重失信企業名單。

5)獲證客戶出現重大的產品或服務質量重大事故,經執法監管部門確認是獲證客戶違規造成。

a) 獲證客戶于獲證期間在認證范圍內發生國家抽檢不合格,并造成嚴重影響。

b)拒絕接受國家行政主管部門監督抽查的。

6)獲證客戶在證書有效期間有其他嚴重違反法律法規行為,受到相關執法監管部門處罰。

7)獲證客戶暫停認證證書的期限已滿但導致暫停的問題未得到解決或糾正(包括持有的行政許可證明、資質證書、強制性認證證書等已經過期失效但申請未獲批準)。

8)獲證客戶沒有運行管理體系或者已不具備運行條件。

a)獲證客戶在認證范圍內的管理體系發生重大變更,未向 GFS 通報,并在短期內無法滿足認證要求;

b) 獲證客戶體制變更后原管理體系已不再適宜;

c) 獲證客戶不再生產體系覆蓋內產品;

d) 獲證客戶在認證范圍內的組織單元、產品、服務及其過程和活動嚴重不能滿足適用的最新法律法規和標準的要求,并在短期內無法采取措施或采取措施無效的;

e)獲證客戶停業或關閉的。

9)獲證客戶不按相關規定正確引用和宣傳獲得的認證信息,造成嚴重影響或后果,或者GFS已要求其糾正但超過 2 個月仍未糾正。

a) 獲證客戶在獲證期間發生大量誤用認證證書和認證標志,并未能及時有效地采取糾正和糾正措施,誤導消費者,影響面大;

b) 獲證客戶轉讓認證證書和認證標志;

10)獲證客戶發生了與質量、食品安全衛生等有關的重大事故,反映出獲證客戶的體系建立及運行存在重大缺陷,獲證客戶產品質量和食品安全出現嚴重質量問題,在短期內無法恢復符合性。

11)獲證客戶因換發新證而撤銷舊證書。

12)獲證客戶不承擔、履行認證合同約定的責任和義務。

a) 獲證客戶單方面宣布不履行與GFS簽署認證合同中規定的責任和義務的;

b) 獲證客戶長期拖繳認證費用,并催繳無效的;

c) 經核實獲證客戶提供虛假信息,且影響了審核、認證決定的有效性的;

d) 獲證客戶對顧客或相關方的重大投訴不做處理的。

14)獲證客戶主動放棄認證。

14)其他原因需要撤銷證書。

6.9.2 撤銷認證資格的程序

GFS核實與審定,確認獲證客戶在認證范圍內的管理體系不再滿足認證要求,作出撤銷認證資格的結論,發放《認證處置決定通知書》并公告,認證客戶不得再使用認證證書和認證標志。

7 認證證書和認證標志

7.1 認證證書和認證標志

7.1.1 認證證書

初次認證認證證書有效期最長為3年。再認證的認證證書有效期不超過最近一次有效認證證書截止期再加3年。

通常情況下,獲證客戶應在當前認證證書截止期前至少 3 個月接受再認證審核或已做好接受再認證審核的準備。否則,因獲證客戶接受再認證審核時間過晚或因不符合的關閉導致認證機構的認證決定無法在原認證證書到期前作出時,再認證證書有效期將不足3 年。

7.1.2 認證標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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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 認證證書和認證標志的使用

獲證客戶應建立認證證書和認證標志的使用方案,獲證后按照《理體系認證證書和認證標志管理程序》正確使用認證證書和認證標志。

7.3 認證證書和認證標志的誤用

獲證客戶誤用認證證書和認證標志,可能導致認證資格的暫停或撤銷。誤用認證證書和標志的類型及對誤用認證證書和標志的處理見《管理體系認證證書和認證標志管理程序》中規定。獲證客戶一旦發現誤用認證證書或認證標志,應立即采取糾正措施,并報告認證機構。

8 獲證客戶的信息通報

獲證客戶應建立向認證機構通報最新信息的程序,并及時通報其重大投訴、國家監督檢查結果、重大事故及獲證客戶變更的各種信息等。變更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以下:

a) 組織名稱,組織法人,隸屬關系;

b) 聯系人,聯系方式(包括:電話、傳真、手機)

c) 組織地址(包括:注冊地址、認證地址、郵編)

d) 體系覆蓋人數;

e) 認證范圍變化;

f) 組織機構和職能分配;

g) 證書表述的組織認證場所/生產場;

h) 管理體系文件;

i) 產品標準;

j) 商標。

當上述信息發生變更時,獲證客戶應填寫《獲證組織認證信息變更溝通單》,并及時反饋給認證機構。變更信息反饋渠道及聯系信息詳見《獲證組織認證信息變更溝通單》中的聯系。

9 認證要求變更的條件和程序

9.1 認證要求變更的條件

a) 獲證客戶保持認證資格有效;

b) 認證要求變更應在規定的時間前完成;

c) 申請認證要求變更的獲證客戶應提交認證要求變更需求申請,并提交按新的認證要求進行體系調整的證據;

d) 獲證客戶的管理體系已滿足新的認證要求,且已正常運行。

9.2 認證要求變更的程序

a) 在認證要求變更轉換期結束前,獲證客戶向GFS提出認證要求變更申請;提出申請日期宜在轉換期截止前至少 90 天;

b)GFS通過對獲證客戶實施年度監督審核或再認證審核,或應獲證客戶要求安排的認證要求變更的專項審核,評審調整后的管理體系對認證要求的符合性、適宜性和有效性;

c) GFS審定,認為獲證客戶已滿足批準認證資格的條件,同意批準認證范圍,換發認證證書或附件,收回原證書,認證證書的注冊號和有效期保持不變。

10 保密

GFS承諾為認證客戶保密(提前告知認證客戶的需公開信息除外)。對認證客戶的保密信息如需公開或向第三方提供時,將擬提供的信息提前通知認證客戶(法律限制除外)。

如有證據表明,認證機構因認證接觸受審核方的商業、技術秘密,而泄露給第三者(法律規定除外),將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11 申訴/投訴、爭議及處理

GFS或審核人員違反國家認證法律、法規、認可機構有關規定、缺乏公正性及對認證的評價結果等有異議時,可以向GFS提出申訴、投訴。GFS將在45 天內答復處理情況。

GFS申訴/投訴和爭議的處理有異議時可向中國合格評定國家認可委員會、中國國家認證認可監督管理委員會等有關部門進一步申訴/投訴。

12 費用

實施本方案的費用,按認證機構《管理體系認證收費管理規則》執行。

13 公告

對獲得認證、暫停、恢復或撤銷的認證客戶,在GFS網站上公布。

14 附則

本方案由青島格夫認證有限公司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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