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目的
為保證客觀、公正、一致性地進行體系認證,減少認證帶來的風險,科學、合理地規定批準、變更、暫停、撤銷和恢復認證的條件以及認證復核和決定的實施,制定本程序。
2適用范圍
適用于GFS體系認證案卷的復核以及授予、保持、擴大、更新、縮小、暫停、撤銷和恢復等認證決定的管理。
3職責
3.1審核技術部負責對申請人或獲證方的關于“保持、擴大、更新、縮小、暫停、撤銷和恢復”的卷宗進行復核并提出審閱/審查意見,并經認證決定人員簽字確認,報技術委員會審定,機構負責人批準。
3.2技術委員會負責審定授予、保持、擴大、更新、縮小、暫停、撤銷和恢復的認證條件;
3.3機構負責人負責批準關于“批準、變更、暫停、撤消和恢復的認證注冊資格”;
3.4審核技術部根據批準的認證決定結果,向獲證方發放認證證書或批準、變更、暫停、撤消和恢復認證的通知;
4授予、保持、擴大、更新、縮小、暫停、恢復、撤銷條件控制程序
4.1授予注冊
4.1.1申請組織滿足以下條件時,可授予認證注冊資格:
a)經現場審核確認管理體系得到有效實施,并有充分的證據證實;
b)審核組對授予認證的推薦意見,或附帶的條件或評論已經得到滿足;
c)認證范圍覆蓋的體系及產品或服務符合相關法律法規要求;
d)現場審核中開具的不符合項得到有效整改,糾正措施實施有效;
e)認證決定中提出的問題,均得到有效解決;
f)按照認證合同規定履行了相關義務。
如申請組織不能滿足上述要求之一且無法按期進行糾正時,可以評定該申請組織不符合認證要求,以書面形式(不予批準認證注冊通知)告知申請組織并說明其未通過認證的原因。
4.1.2審核組將審核案卷、受審核方相關資質材料收集、整理后交審核技術部,由復核人員和認證決定人員對審核案卷進行認證評定,具體評定內容見《認證決議單》。評卷中提出的問題,復核人員跟蹤解決,認證決定人員進行驗證;
4.1.3審核技術部制作認證證書;
4.1.4審核技術部發放認證證書等材料,在頒發認證證書后按要求將相關信息在GFS網站公布并上報認監委。
4.2保持認證
4.2.1在獲證組織管理體系認證證書有效期內,審核技術部按審核方案策劃的間隔對獲證組織安排監督審核;
4.2.2審核組對獲證組織管理體系進行審核,確認獲證組織管理體系是否持續滿足認證依據標準要求,運行是否有效。同時,跟蹤上次審核中發現的不合格項采取糾正措施的有效性,認證證書和標志的使用、投訴等情況,審核組給出是否保持認證資格的推薦性意見。審核組長對案卷資料整理齊全后交由復核人員確認資料完整性并提出修改意見;
4.2.3待復核合格后交由認證決定人員安排案卷評議并對審核案卷作出認證決定,確認審核組的結論,評定通過后,向獲證組織發《監督審核合格通知書》。
4.2.4獲證后的監督活動
GFS監督活動進行設計,以便定期對管理體系范圍內有代表性的區域和職能進行監視,并應考慮獲證客戶及其管理體系的變更情況。
4.2.4.1監督活動應包括對獲證客戶管理體系滿足認證標準規定要求情況的現場審核。客服部負責填寫《監督管理記錄表》,監督活動還可以包括:
a) GFS就認證的有關方面詢問獲證客戶;
b) 審查獲證客戶對其運作的說明(如宣傳材料、網頁);
c) 要求獲證客戶提供文件化信息(紙質或電子介質);
d) 其他監視獲證客戶績效的方法。
4.2.4.2 監督審核
監督審核是現場審核,但不一定是對整個體系的審核,并應與其他監督活動一起策劃,以使認證機構能對獲證客戶管理體系在認證周期內持續滿足要求保持信任。相關管理體系標準的每次監督審核方案應包括對以下方面的審查:
a) 內部審核和管理評審;
b) 對上次審核中確定的不符合采取的措施;
c) 投訴的處理;
d) 管理體系在實現獲證客戶目標和各管理體系的預期結果方面的有效性;
e) 為持續改進而策劃的活動的進展;
f) 持續的運作控制;
g) 任何變更;
h) 標志的使用和(或)任何其他對認證資格的引用。
4.3認證的擴大、更新、縮小
4.3.1獲證組織需擴大、更新認證,應向機構提出申請(標準換版、機構業務范圍發生變化、機構的有關信息發生變化等非獲證組織原因導致的證書更新可以不提供申請)并填寫管理體系申請書、說明情況,包括:
——組織體系所覆蓋的產品/服務類別的擴大、更新(包括產品品種);
——組織體系所覆蓋產品/服務場所的擴大(注意:必須是同一實體,在獲證組織管理體系內運行)、更新(如地址變更等)。
4.3.2客服部接到擴大、更新范圍申請后,核對材料的完整性,聯合審核技術部進行合同評審,確定擴大、更新范圍涉及的專業類別、審核所需人日及是否具備能力,符合后,審核技術部安排實施審核,擴大、更新范圍的審核可與監督審核/再認證審核同時進行。
4.3.3審核組對組織擴大范圍涉及的內容進行現場審核,確認組織的擴大范圍是否符合有關認證要求,并給出是否同意擴大認證范圍的推薦性意見。審核案卷經審核技術部實施復核和認證決定,符合要求的,對該組織換發證書,收回作廢證書。若無法收回,認證機構應及時在相關媒體和網站上公布或聲明撤銷決定。
4.3.4審核組現場審核中發現獲證組織認證范圍中部分產品、活動不能持續滿足認證要求時,須在審核報告中作出縮小范圍的說明,以排除不滿足要求的部分。經審核技術部評定后同意縮小其認證范圍,并負責對該組織換發證書,收回作廢證書。若無法收回,認證機構應及時在相關媒體和網站上公布或聲明撤銷決定。對于人數變更,地址變更引起的證書更新,無需進行現場審核。認證范圍的縮小應與認證標準的要求一致。
4.3.5監督管理中發現組織認證范圍覆蓋的部分產品不符合法律法規要求需縮小認證范圍時,由客服部通知獲證組織,作暫停或縮小范圍處理,獲證組織如需縮小范圍,則需補充填寫“監督審核調查表單”簽字蓋章后通過傳真、郵寄到機構客服部,由客服部按照相應的流程提交審核技術部辦理縮小認證范圍,換發認證證書。
4.4認證證書的暫停使用
4.4.1獲證組織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認證機構應在調查核實后的5個工作日內暫停其認證證書,且暫停期限不超過六個月:
——客戶的獲證管理體系持續地或嚴重地不滿足認證要求,包括對管理體系有效性的要求;
——獲證客戶不接受按要求的頻次實施監督或再認證審核;
——在廣告和有關宣傳材料中,發現對認證制度不正確宣傳或證書與標志誤導使用,未及時 采取有效措施的;
——未按期交納認證費用、監督審核費、年金,經公司提醒仍拖欠不交的;
——非例行審核中,證書持有者體系運行存在較大問題,有效性差,根據問題情節,已構成暫停;
——獲證客戶主動請求暫停;
——獲證組織未按規定使用認證證書;
——獲證組織發生食品安全衛生事故、質量監督或行業主管部門抽查不合格等情況,尚不需立即撤銷認證證書的;
——獲證組織未按要求對信息進行通報的;
——獲證客戶主動請求暫停。
4.4.2客服部對上述情況進行核實,需要時質量部、審核技術部協助。經認證決定人員作出認證決定,制作《暫停認證資格通知書》,并向組織發送。《暫停認證資格通知書》應明確暫停的起始日期和暫停期限,并聲明在暫停期間獲證組織不得以任何方式使用認證證書、認證標識或引用認證信息。人力行政部把《暫停認證資格通知書》上傳至機構網站,同時審核技術部修改認監委系統上的證書狀態。在暫停期間,客戶的管理體系認證暫時無效。
如果客戶未能在認證機構規定的時限內解決造成暫停的問題,認證機構應撤銷或縮小其認證范圍。
注:多數情況下,暫停將不超過6個月。
如果造成暫停的問題已解決,認證機構應恢復被暫停的認證。
4.5認證證書的恢復使用
4.5.1恢復流程
a)到期未能接受監督,證書暫停/恢復流程:
未能按規定間隔期實施監督審核的:企業提出申請,填寫認證狀態變更申請書—發暫停認證資格通知書—企業確定審核時間,申請恢復—安排審核—審核開始當天恢復—恢復認證資格通知書;
b)其它原因證書被暫停/恢復流程:
認證機構發現需暫停證書(如產品外檢不合格、未交認證費用)—發暫停認證資格通知書—企業整改完畢,申請恢復—驗證確認導致暫停的原因已經消除—安排恢復(或直接恢復或現場驗證審核恢復)—發恢復認證資格通知書。
4.5.2客服部敦促暫停認證資格的組織,按通知書要求整改,并要求組織將整改情況報機構質量部核實,對具備恢復認證資格的組織,要求其提出恢復申請,提出申請須在暫停之日起6個月以內進行;
4.5.3客服部在收到客戶的恢復申請后,根據暫停原因,確定恢復方式:
a)對于因未及時到款或超期未接受監督而暫停的情況,在確認企業已經到款或接受監督后,經認證決定人員評定通過,經機構負責人批準后,可直接發放《恢復認證資格通知書》;
b)對于其他情況,審核技術部可根據體系覆蓋產品/活動/服務復雜程度、風險等級、暫停時存在的問題等,決定是否安排現場驗證暫停原因是否完全消除。當需要時,認證決定應根據審核組現場驗證的情況以及是否同意恢復認證資格的推薦性結論基礎上做出。然后報機構負責人批準后,發放《恢復認證資格通知書》。
4.5.4審核技術部在證書狀態變更后2個工作日內將暫停/恢復信息及時報國家認監委以及中國食品農產品認證信息系統;并負責制作《暫停認證資格通知書》和《恢復認證資格通知書》并發送獲證組織一份,放入獲證組織審核檔案。
4.6認證證書的撤銷
4.6.1發生下列情況之一,經中心調查屬實,并在5個工作日內撤銷其認證證書:
(1)獲證組織體系或相關產品不符合認證依據或相關產品標準要求,需要立即撤銷認證證書的;
(2)認證證書暫停期間,獲證組織未采取有效糾正措施的;
(3)獲證組織不再生產獲證范圍內產品的;
(4)獲證組織出現嚴重食品安全衛生事故或對相關方重大投訴未能采取有效處理措施的;
(5)獲證組織虛報、瞞報獲證所需信息的。
(6)獲證組織不接受相關監管部門或認證機構對其實施監督的。
(7)出現了GFS與獲證方間協議中特別規定的構成撤銷認證資格的情況;
(8)獲證組織申請撤銷認證證書的
(9)其他應當撤銷認證證書的(如發生其它重大的違規行為或嚴重欺詐行為)。
4.6.2審核技術部負責對上述撤銷情況核實,情況屬實的,辦理撤銷獲證組織認證資格的手續,經認證決定人員作出認證決定后,報機構負責人批準,審核技術部制作《撤銷認證資格通知書》,發送并通知客戶停止與認證有關的宣傳和證書的使用,同時收回撤銷的認證證書;若無法收回,則定期在機構網站上公布或聲明撤銷決定;并存檔一份,放入獲證組織審核檔案。
4.6.3審核技術部在證書狀態變更信息后2個工作日內將撤銷信息及時報國家認監委。
4.7認證名錄更新
質量部應及時更新機構認證組織的名錄,保持獲證組織授予、保持、擴大、更新、縮小、暫停、恢復和撤銷信息的最新狀態。
獲證組織授予、保持、擴大、更新、縮小、暫停、恢復和撤銷信息可通過網站、電話等方式公開獲取。并由客服部負責解答相關疑問。
5.復核工作程序
5.1認證復核應由GFS認證復核人員做出,參與認證復核人員應有適當的認證專業技術知識和經驗,了解與認證類別相關的法律法規、標準及其他要求,并熟悉GFS相關工作程序要求。
5.2為了保證認證復核的公平、公正和客觀性,認證復核人員不應參加本項目現場審核活動。
5.3審核組長完成認證項目:現場審核完畢后,審核組長將該項目的審核卷宗匯總交審核技術部。
5.4審核技術部在接到“審核卷宗”7個工作日內,組織認證復核人員完成對審核卷宗的復核,填寫《審核卷宗復核記錄表》。對不足問題通知審核組,并責成該項目的審核組長實施糾正或提出糾正措施整改后再報復核。
5.5重新復核應在補充的資料齊全后2個工作日內進行,資料審查符合規定要求后,填寫《認證決議單》,并將完整的審核卷宗轉交認證決定人員。
6.認證決定工作程序
6.1概述:認證決定是對申請認證的體系認證滿足規定要求,是否建立足夠信心的決定,是體系認證能否獲得認證注冊的決定。
6.1.1 GFS通常根據管理體系、現場審核和產品檢測報告評估及其他相關信息,綜合評價體系認證特性和(或)相關質量管理體系的符合性,做出是否給予認證委托人批準、保持、變更、警告、暫停、撤消和恢復認證的評定意見,以此作為GFS最高管理者是否準予認證注冊和頒發認證證書的依據。
6.2認證評定意見
6.2.1應由GFS符合要求的人員(卷宗復核人員和認證決定人員),一般可為技術委員會成員或技術專家做出,參與做出認證決定的人員應符合《認證人員能力評價準則》。
6.2.2為了保證認證決定的公平、公正和客觀性,認證決定人員,包括專業評定人員和做出最終決定的管理者不應參加過本項體系認證的審核活動。必要時,應由具備專業能力的技術專家對認證決定提供專業技術支持。指定的認證決定人員應為我機構的雇員。
6.2.3 認證機構應記錄每項認證決定,包括從審核組或其他來源獲得的任何補充信息或澄清。
6.3依據認證信息進行認證決定
6.3.1 作出決定前的行動
6.3.1.1 認證機構在做出授予或拒絕認證、擴大或縮小認證范圍、更新、暫停或恢復或者撤銷認證的決定前,應有過程對下列方面進行有效的審查:
a) 審核組提供的信息足以確定認證要求的滿足情況和認證范圍;
b) 對于所有嚴重不符合,認證機構已審查、接受和驗證了糾正和糾正措施:
c) 對于所有輕微不符合,認證機構已審查和接受了客戶對糾正和糾正措施的計劃。
6.3.1.2 認證決定人員在接到“審核卷宗”2個工作日內,完成對審核卷宗的審定,填寫《認證決議單》。
6.3.2認證決定
⑴審核技術部將《認證決議單》報機構負責人批準,完成認證決定。對于不予批準認證的認證委托人,由審核技術部以書面形式明示其不能通過認證的原因。
⑵體系認證認證評價和認證決定各階段工作的具體要求及內容詳見本程序和相應體系認證實施規則。
6.3.2.1初次審核時,在擬(已)認證范圍內,認證決定的審查/審閱內容主要如下:
a)認證過程證據的充分/完整和可信性:
——審核組是否已獲取充分證據,表明認證委托人已具(或保持)規定的認證條件,認證決定所依據的信息需充分、完整、可信。審核人員提供的審核記錄需提供充分、足夠詳細的客觀證據:
⑴足以支持“認證業務范圍”,使GFS作出有依據的認證決定,并確保持續滿足認證要求;
⑵提供可追溯的充分證據(具有可重現性),出現某些情況時能被驗證追蹤;
⑶能為連續性審核,如以后的再認證提供相關信息。
b)認證過程運作是否符合規定程序,包括:
——現場審核時間是否充分(審核人日數)、現場審核的完整性(不疏漏條款)或抽樣合理性、現場審核的有效性、
是否已驗證了不符合項的糾正措施的有效性(適用時)等;
——是否明確包括申請認證業務范圍內的審核評價意見。
c)產品檢測、法律法規及必備的資質等:
——對檢驗機構提交的《檢驗/檢測報告》,審核組提交的現場《審核報告》,或對準備采用的其它認證機構的認證結果進行審查和確認;
——審查審核的結果是否能完全滿足規定的認證項目的需求;
——供方(或認證委托人)法律地位及資質的具備、質量管理體系運行和體系認證符合認證條件(或程序、準則、方案)及相關標準要求。
d)產品生產特點,企業管理體系穩定性,和當地社會整體誠信水平等;
e)認證決定人員應充分評估認證決定的風險和可靠性;如在現場審核時存在未親眼看到的關鍵部分是否能相信認證委托人的活動全部符合規定的要求。審核或檢測的抽樣方法的可信性、系列體系認證的代表性、審核時正在生產的體系認證與準則的符合性等;
f)審查過程發現的其他方面提出的問題應得到妥善解決;
g)尚應考慮從認證評價過程以外的任何渠道獲取的可作為認證依據的信息,如:行政監督部門、認證委托人(或操作者)、認證協會、消費者的信息與評價過程中獲取的其他有關信息一并告知申請人;并應給予申請人就這些信息進行說明的機會。
h)在認證決定時,當GFS利用另一機構實施的有關審核和(或)檢測證據或結論時,將有程序確保在頒發證書之前,有適當安排來確定其所依據的認證范圍、現狀以及其他任何有關該檢測機構能力的相關資料,做出可信的認證決定。
i)其他方面:
●受審核方申請認證信息是否齊全,專業分類界定是否清晰;
●審核方案的策劃是否合理(含專業、風險、審核組能力、現場審核安排、認證決定人員、方案策劃、現場審核要求等);
●《審核任務書》的下達是否合理和完整;
●文件審查是否滿足要求;
●現場審核計劃和審核組組成是否滿足GFS有關程序要求;
●現場審核工作質量情況(包括審核報告及現場所記錄及推薦結論等);
●不符合項判定、描述和審核發現的準確性及完整性,糾正和糾正措施制定及驗證情況;
●審核報告推薦結論是否符合“相應體系認證實施規則”及評價準則要求;
●受審核方對審核組及審核員評價和投訴情況,見證人員對審核組成員的考核和見證情況;
●認證評價卷宗中的資料對照明細表的項目是否齊全。
6.3.2.2經審定評價后,認證決定人員應填寫《認證決議單》中的評審要求補充或修改的問題欄,經認證決定人員復驗后,報技術委員會審定。
6.3.2.3必要時,技術委員會對上報的認證評定項目進行評定,填寫《認證決議單》中的評定意見,并完成《認證決議單》,報機構負責人簽署批準。
6.3.2.4認證委托人需將審核中發現的不符合項及其糾正措施方案形成文件,只有當所有的不符合項已經糾正,并且GFS已對其所采取的糾正措施進行了驗證(書面驗證、現場驗證或其他形式驗證)之后,才能批準認證注冊。
6.3.2.5如果認證機構不能在第二階段結束后6個月內驗證對嚴重不符合實施的糾正和糾正措施,則應在推薦認證前再實施一次第二階段審核。
6.3.2.6審核技術部在完成《認證決議單》的基礎上,向“中國食品農產品認證系統”上報認證信息。
6.3.2.7審核技術部在每完成一個審核項目后,提交審核卷宗明細交質量部存檔管理。
6.3.2.8《暫停認證資格通知書》、《撤銷認證資格通知書》和《恢復認證資格通知書》在發生(或適用)時由審核技術部負責實施。
6.3.3 再認證(獲證后的監督)
審核技術部認證決定人員在收到審核評價案卷后僅就評價方案、審核計劃和審核報告三者進行審定,審定合格后交由制證人員簽發監督審核合格通知書/再認證證書;若不符合項則將退回認證復核人員責成審核組整改。
6.3.4審定認證評價卷宗發現資料遺漏和不符合規定時,由審核組長進行糾正。并將補充完畢的資料和案卷交審核技術部重新審定。
6.3.5重新審定應在補充的資料齊全后2個工作日內進行,資料審定符合規定要求后,報認證決定人員填寫《認證決議單》和提出評定意見。
6.3.6機構負責人接到技術委員會審定意見后,批準認證委托人或獲證組織認證注冊或繼續保持注冊資格。
6.3.7 GFS將始終由自己完成認證決定工作;決不將認證的批準、保持、變更、暫停、撤銷和恢復的權利委托給外部人員或機構。
6.3.8當獲證組織方申請更改已批準的認證范圍時(如更改體系認證范圍、更改覆蓋的組織范圍),GFS將依據《認證授予、保持、擴大、更新、縮小、暫停、撤銷控制程序》、《審核準備及初次審核管理程序》和《監督審核及再認證管理程序》規定,充分考慮規則要求及風險和可操作性,采取最適宜的評價程序和響應措施,以便決定是否批準所申請的更改。
6.3.9認證證書內容要求詳見《認證證書和認證標志使用控制程序》。
聯系我們
電話: | 0532-67739388 |
郵箱:info@gfs-global.cn |
|
May Sheng 盛老師 |
|
電話: 0532-67739388 |
|
郵箱:may@gfs-global.cn |
|
微信: 15006421779 |
|
Johnsy Li 李老師 |
|
電話: +86 18653225507 |
|
郵箱:johnsy.li@gfs-global.cn |
|
![]() |